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从)业人员持证挂牌上岗制度
按照国家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从)业资格,方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今后,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或培训,取得相应的执(从)业资格,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同时,为加强监督管理,所有执(从)业人员一律挂牌上岗,努力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有三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和六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2、具有三名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开设分支机构;房地产中介分支机构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并进行工商登记;
3、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办理有关业务必须出示相应执(从)业资格证书。
三、加强房地产中介分支机构管理
房地产中介分支机构要按要求建立业务台帐及档案,直接向管理部门报送业务报表,以开设该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及签订合同,并不得超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同时按规定参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度考核。开设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对分支机构加强管理,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坚持诚信服务。对于出现群众投诉,或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一经核实,要在三门峡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定期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涉及法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优良表现及获得各种荣誉或奖励的,也要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