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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开展购房“预告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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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开展购房预告登记业务

 

为保障房屋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商品房交易中出现的一房多售、重复抵押等现象,避免二手房交易中不必要的纠纷,市房管局日前开始实施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凭签订的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2007101起实施的《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了规定,《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建立统一的预告登记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预告登记通俗地说就是:在房屋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买方为了保障将来对这幢房屋依法拥有所有权,可以按照约定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受理后,如果卖方不经过买方书面同意,再次出售该房屋时,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一般而言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具备了对外售房的条件。但是从商品房售出到交房,再到购买者办理房产证,至少要1-2年,因此进行商品房预告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市场交易同样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例如在房屋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卖方为了防止买受人违约,而与买受人约定,在买受人最后一笔房款付清后,才与买受人一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此时买受人为了避免使得自己在全部房款付清之后能够确定地得到房屋所有权,阻止出卖人一房多售,也具有申请预告登记的需要。

   添加日期:2009-10-23 10: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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